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教育机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违法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发商虚假宣传在先,定金还能够退还吗?
当然可以退,买任何商品包括房子,卖房涉及虚假宣传消费者都是有权要求退还定金的。但是虚假宣传的内容我们要有界定,包括相应的证据我们也要收集好。你要求退还的是定金,可以看出并没有走到实质性签正式购房合同的阶段,此时涉及的最大可能虚假宣传是房屋户型不对,房屋面积相差太大,这样的证据比较好收集,你可以在售楼处拍摄宣传资料的户型图、沙盘、或者销售员的语音资料。
有个身边的案例,我同事的父亲准备购买一套房子自己住,看中了一个小区,在售楼处,销售的售房技巧很高,营造了各种紧张气氛,促使同事的父亲立马交了定金,签订认购书,并交了10万定金。后来同事父亲突然发现,买的150㎡房子缺被建成了147㎡,同事父亲顿时感觉受了欺骗,要求开发商退定金,开发商肯定不同意,所以就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裁定开发商在介绍房屋时有故意隐瞒实时行为(父亲同事买的是期房,销售以建好的一期介绍,并说户型面积都是一样的),判决开发商退还定金。
还有在交定金后签正式合同前碰到的虚假宣传为承诺学区或者将来附近会有某某地铁、什么规划等,这些规划项目实现时间非常长,说不定等到你入住小区几年后才会发现当初承诺的地铁没建、学校没有规划。我自己买房的时候,销售就说小区内会由北大教育集团建设一个小学,全部是名师,房屋销售合同签了2年后才发现开发商根本不建了,我已经实质性入驻了这个小区,且之前的证据也无法收集了,要是真的维权起来会非常的艰难。
还是我亲身例子,我买的房子当时是看中了小区内很大面积的一个湖,销售说这个湖会一直留给业主的,未来会在湖边建一圈步道,方便业主散步休闲。我入住小区一年后,房价上涨了,开发商就打上了湖的资源,把湖填了继续盖房子卖(因为小区很大,也有别墅,即使把湖填了盖高层也没有超过标准容积率)。小区业主欲哭无泪,多次找开发商沟通都无果,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当初承诺的美好湖景被一点点破坏盖上高楼。
所以,在付完定金后,你发现房子明显的和介绍的不一样(户型不对、面积不对、精装修标准下降太多)你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的,但你必须要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再告诉你一个小技巧,你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你要把证据收集好。像我买小区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环境这边配套不能实现的话,这种所谓的虚假宣传追溯起来就太难了。
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如果出卖人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欺诈性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与此不同,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如果开发商对相关设施进行明确具体、欺诈性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虽然不能被视为合同内容,不发生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导致购房者损失,开发商也应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即民法所称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损失的购房者既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购房合同。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想要证明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性资料构成虚假陈述或者欺诈,并不容易,必须要具有明确、具体等特征才行。因此购房者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购房材料,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看待疫情期,福建多地频现开盘售罄虚假宣传,业主如何维权?
其实关于房地产现今的低迷不能完全说是疫情造成的,也有政策导向及消费的理性化都有关系。
就算没有疫情影响,从国家对于房地产去金融属性政策也会持续让房地产业降温。同时经过了20年的高速发展刚需房总量已经没有想想中高,同时房屋空置率持续走高,也可以看出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供大于求的状态,对于高房价许多已经拥有房产进入改善期的业主持币观望。
另一个原因就是虚假宣传,对于新房(商品房)价格区间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新房最终成交价只能在备案±10%以内调整,超过这个区间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一些开发商75折这种宣传,真的不知道这个75折以后还是比备案价高10%。同时开盘售罄也是房地产开发商惯用的增加热度的方式,这种增加热度的方式一般来说还真没有什么好的应对手段,因为这种消息一般都非官方消息,多是房屋中介对外宣传,就算是官方宣传也是开发商自行认购属于交易,工商等部门就算介入也没办法。
对于房地产,建议大家还是保持观望,同时别把房地产放在投资品定位上,房子最基本的功能还是住,并不是投资品。
一、首先充分收集证据,物证是关键,包括合同、文件、证件、广告单、视频、音频等。
二、联名向工商局投诉,向信访局举报,找当地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三、如果上述办法无效,你就使出你能想到的办法,但注意不要违法犯罪。
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商家是虚假宣传,给你造成误导,进而导致你错误的选择购买了该房产。你可以以商家欺诈为由依法起诉,要求商家承担退款和欺诈赔偿责任(购房款三倍)。
开房销售完就是宣传的策略而已,
目地就是刺激有意向需求的客户购买欲望,业主又不能干扰人家的宣传呀!
人家卖东西的宣传策略,业主这边是没办法干预的呢!
以上是个人意见。
怎么看待湖南5旬男子被29岁医生性侵害?
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女性不再是强奸案件的唯一受害群体,越来越多的男性也开始成为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最近几年,诸如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但是我们的法律却并没有跟上时代步伐,至今未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使得男性受害者们“控诉无门”。就像本案中的五旬男子,他只能追究凶手的猥亵罪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让他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A先生说,他今年51岁(虚岁),因左下腹处胀痛,7月9日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二科就诊,经“肠镜”检查,查明他系结肠息肉引发胀痛,需做微创手术。 因为“肠镜”和结肠微创手术的特殊性,A先生手术前被要求不进食物,并吃下泻药将体内食物排空。11日下午5点半左右手术结束,医生叮嘱A先生在24小时内不得进食。
A先生说,11日晚临近11点,主管男医生曾某某到病室内告诉他,根据前期检查,他有痔疮和丙肝,等下去找他做进一步检查。稍作休息后,他举着输液瓶找到曾某某医生,医生简单询问了情况后,将他带入“专家办公室”做进一步检查。
A先生称,他按照曾某某要求,俯下前半身,双手攀附着输液的钢支架,脱下裤子,准备接受医生对肛门处的检查。检查期间,医生关了灯,他之后觉察出异样遂呵斥医生“在干什么”,医生马上摸黑离开了办公室。
事发次日,在医院及科室相关负责人参与的对质现场,涉事男性医生承认自己对患者作出性侵犯行为。 事发后A先生感觉受到了平生最大的羞辱。他说,近日来,他靠安眠药入睡,稍有异响就会被惊醒。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当然,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在法律上只有女性才能“被强奸”。所以,A先生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要求追究该医生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猥亵罪并没有像强奸罪那样,将男性排除在受害者范围之外。
当然,我认为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了,毕竟现在确实有层出不穷的男性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但他们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是时候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困境了。
这个案件太奇葩了。一个二十九岁的年青医生性侵一个50多岁的老头。而且老头还患有丙肝,肛门寺疮,还是刚刚手术的病人!
作为一个医生,不可能对性侵一个患有丙肝而且刚刚手术,还有痔疮的老人的后果没有估计。
首先,作为医生,对于丙肝的传染性不可能不知,而且一但受到传染很难治愈。一个年青的医生前途一片光明,不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而毁了前程。
第二:一个年轻的医生职业高尚,倜傥风流,经济存盈,在当今社会上不用说一个老头,就是如花似玉的妙龄女子屁股后头跟一大群,没有一个正常的人不喜欢鲜花而喜欢牛粪吧?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个案件真是让人:丈二和尚一一摸不着头脑!我的拙见:归根结蒂还是一个”钱”子,在作怪。这只不过是我的愚见。案件真相还待公安部门揭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教育培训虚假广告典型判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